宜蘭縣立湖山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

宜蘭縣立湖山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

109年8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

一、依據

(一)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號函頒之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。

(二)宜蘭縣教育處109年8月10日府教網字第1090128207號辦理。

二、目的:為引導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等,泛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《宜蘭縣立湖山國小學校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》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
三、定義: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
四、校園內使用行動载具應注意下列事項:

(一)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,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
(二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
(三)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,應予必要管理。

(四)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態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
(五)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現定及注意使用安全,並考量使用場域、方法的合宜性。

(六)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。

五、學校應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網路禮儀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(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)相關資訊。

六、本管理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始實行之,修正時亦同。